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一个欠缺,档案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凭证价值,档案的凭证价值源于档案形成的原始记录性、真实性。在传统条件下,纸质文件的内容与其所依附的纸质载体是不可分离的,二者同生同灭,此时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于载体与信息中,这就是人们所谓的“原件”的概念;然而,在电子环境下,电子文件由于其信息与载体的相分离性,信息的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之间的差异性、可变性以及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它的存储介质具有可擦写性,在编辑过程中可以不留痕迹地被修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必须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去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指文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经过传输、迁移等电子化处理后与形成时的原始状态仍保持一致。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大力研究、发展电子文件信息的真实性确认技术只有对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的全过程建立起一个统一标准、密切相关、互为保证、相对独立的运行模式,并有一套组织严密的管理规范加以支持,才能组成一个严密、系统、完善的电子档案真实性保障体系。最后,再次基础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为法律所认可,其法律效力问题才能真正解决。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