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的地(厅)级以上干部出国,一般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因此,对上述人员出国,只收集他们回国后的鉴定(包括自我鉴定)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其他人员因公出国,按上述文件规定,应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此表使用期为3年,由有关部门保存,3年之内再次出国,须在表上作记载,满3年后,交有关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入本人档案。每次出国回来后的鉴定材料,应及时收集归入本人档案。如3年之内干部调出单位,应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归入本人档案,一并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中央组织部规定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及《因公再次出国证明》,是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证明,不收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