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及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之间,通过机要交通或直接派人送取的途径,转出和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具体地说,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单位时,其档案应转至新的主管单位;在办理干部职务的任免、奖励、处分等项工作中,形成了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材料转给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要规定是: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有关的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