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补充归档材料,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
(1)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各种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自传、鉴定等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退职、退休、离休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出国、提干、录用审批表以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材料。
(2)通过干部审查部门或落实政策部门收集确定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历史问题审查结论,复查、甄别平反的结论、调查报告和本人申诉材料以及落实政策的其他结论性材料。
(3)通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收集违犯党纪、政纪、党内处分材料,刑事判决书,个人检查材料,撤消处分,平反决定等复查材料。
(4)通过党、团组织和工会、民主党派、筹备召开各种代表大会的机构等部门收集入党、入团和加入民主党派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材料,党员登记表,各种人大、政协和党、团、工、妇代会等代表登记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表扬的审批和事迹材料。
(5)通过科技、业务部门收集业务考绩、技术业务的评定材料,著作论文篇目、译著书目以及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6)通过各类学校、党校、干部院校、科研部门和其他培训机构收集学生、学员在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和成绩单,干部在培训期间形成的鉴定材料以及学历证明等材料。
收集归档材料的方法主要是:
(1)对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办理。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在档案内的“工资变动登记表”和“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