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是指脱离国家干部队伍,自行流动到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及自费出国的人员的档案。这是改革开放和干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
为了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88年12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范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流动人员档案的范围是: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理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由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保管。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的档案。《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和整理工作,做好查阅、借阅利用工作及档案的转递等工作,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