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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8 14:47:13    来源:《中国档案》杂志    作者:梁琨    浏览次数:60    评论:0
导读

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修订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

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修订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档案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从制度上引导并督促档案专业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并最终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出台意义及修订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干部人才专业化能力培养和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强调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也提出:围绕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创新创造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高精尖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对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和完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成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公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修订《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规定》出台之前,我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执行的是199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200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随着新形势下任务的发展变化,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档案专业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一些单位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单位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师资、教材、场地不足,对新形势下档案专业人员做好档案工作所需知识的补充不及时等,这些都需要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加以引导和规范。另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网络强国建设,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也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档案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规定》得以体现。

此次修订,国家档案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领会贯彻中央要求,全面梳理有关政策文件,将中央精神、国家战略贯彻到修订工作全过程。整个修订过程社会参与度较高,起草小组先后赴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听取档案部门、专家学者和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2018年4月底,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在全国档案系统征求意见,并将文稿公布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上,收到了数百条意见、建议。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求机关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社厅局的意见。12月,国家档案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签后,《规定》正式发布。

主要内容

《规定》涵盖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内容,并对其中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新要求的内容进行了较大修订,主要内容有:

1.提出总体原则,明确管理体制

关于适用范围,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为档案专业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拓展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养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人员。因此,《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皆适用本规定。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是指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从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法规标准、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科技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的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指在档案馆从事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与检索、保护、利用、编研、统计、信息化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关于管理体制,提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除此之外,还特别强调了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关于经费保障,参照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并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提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考虑到档案行业的工作实际,《规定》加上了“有条件的单位”。此处“有条件的单位”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具备资金、师资、场地等条件的单位。

2.规范培训内容,鼓励多种方式

关于培训科目,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对公需科目定义为“档案专业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主要目的是提升档案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专业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从事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是档案专业人员提高创新能力、学科素养、专业水平的主要学习内容。国家档案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建立健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关于学时要求,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参照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结合档案工作实际需求,对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提出“上岗1年内应当参加初任培训”,接受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和从非档案专业岗位调整到档案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

关于培训方式,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以外,还包括参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参加档案远程教育,参加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并将第5款改为“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便于全国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3.保障受教权利,加强管理评估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建立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制度的衔接,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任职、评聘的重要依据或重要条件。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是指所有为档案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目前,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仍以官方培训机构开展为主,因此参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表述为“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是实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并且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合同,同时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举办的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继续教育师资方面,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教师必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中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授课。

4.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

《规范》第21条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22~26条分别提出:对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其中,第22~24条、第26条处理办法参照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条是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理方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原载于《中国档案》2019年第2期


 
(文/梁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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