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
一、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二、申请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
(一)甲级资质
1.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8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2080-ISO 27001)。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5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拥有功能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拥有功能比较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四、申请材料
1、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3、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4、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5、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7、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印制设备清单;
9、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10、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流程
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2、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5、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6、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2) 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3)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4) 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5) 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6) 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7) 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7、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