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机构类型及其职责
(一)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事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
1.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根据《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县分四级设置。各级机关下设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内部档案行政机构。
2.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职责
(二)档案馆(各级各类档案馆)
1.档案馆网规划与设置档案馆网,是指纵横交织、布局合理、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档案馆群体。
档案馆有两种类型:
(1)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管理规定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具有文化事业机构性质的档案馆。中央国家综合档案馆:我国按照档案形成的历史时期,在中央设置3个国家综合档案馆,即:中央档案馆,收集管理中央革命历史档案和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央形成的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管理明、清两朝及以前各朝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管理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一般设到县一级。
(2)其他各类档案馆其他各类档案馆又分为三类,即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管理特定范围专业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也属于国家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程序是:设置全国性专门档案馆须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专门档案馆原则上设到市(地)一级,县(市、区)一般不设专门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档案的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也属于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永久性的,即其管理的档案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如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另一种是中间性的,即其管理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其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若干年后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如公安部档案馆、最高人民法院档案馆、最高人民检察院档案馆等。
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程序是:中央国家机关设置部门档案馆须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立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档案管理机构,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永久性的,即经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必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同意),其档案不必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另一种是中间性的,即其管理的档案,若干年后应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2.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性质与功能拓展
(1)性质与任务
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性质:文化性、公共性(公益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档案馆有三项任务。
(2)功能及其拓展
我国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经历了从“一个基地一个中心”、“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到“两个基地两个中心(“四位一体”功能)、“两个基地三个中心(“五位一体”功能)的拓展过程。其功能拓展,主要是服务功能特别是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
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条规定 :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即“一个基地一个中心”)。2000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即“两个基地一个中心”)。
2000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档案馆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此后,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纷纷建立起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中心)之一。(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与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合二为一,即“两个基地两个中心”)。
2009年10月,国家档案局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要求努力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即“两个基地三个中心”)。
国家综合档案馆具有的四项基本功能:档案资源积累、存储和安全保管功能,档案信息服务功能(电子文件中心具有存储和安全保管以及服务功能),档案信息社会教育功能,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服务功能。前一项属保管功能,后三项均属服务功能,因此,实质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具有两大功能,即保管与服务功能。国家综合档案馆还具有其他社会功能。
(三)档案室
1.档案室的概念是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集中管理本单位档案的专门机构。
2.档案室的性质档案室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各级机关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任务主要是统一管理本机关单位档案和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同时,档案室又是国家档案事业组织系统中的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档案馆工作乃至档案事业的重要基础。
3.档案室的职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档案室有四项基本职能。
(四)其他档案机构
1.其他档案管理机构
(1)联合档案室是指同一地区,特别是同一城区内办公地点在同一个大院内的若干个机关单位共同建立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这些机关单位形成的档案并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有的地方称之为文档中心。
(2)信息中心是指一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原有文书、档案、图书、资料、情报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的综合性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机构。它是实行文书、档案、图书、资料、情报等信息一体化管理的产物,
(3)文件中心是介于文件形成机构和档案馆之间的中间性或过渡性文件管理机构,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文件档案管理机构。有公共性和商业性两种。
2.档案教育培训机构
(1)档案高等教育机构我国高等档案教育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设档案管理特种教席并于1940年10月创办了档案管理专科。近代档案学家殷钟麒等人在重庆创办了私立崇实档案函授学校(后改名为崇实档案学校)。1951年,北京大学图书馆专科办了档案专科。1952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设立档案专修班,标志着新中国档案高等专业教育的诞生。
(2)档案培训机构
3.档案宣传出版机构
4.档案科学研究机构
5.档案咨询机构
6.社会档案服务机构
(1)档案寄存中心其档案文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我国目前设有“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等三个国家级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分别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央档案馆。
(3)档案事务所(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