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概念与性质
(一)档案的概念
1.档案概念之分——学术概念与法律概念
学术概念与法律概念,其外延不同,内涵基本一致。学术概念外延宽泛,为一般意义上的档案;法律概念外延相对小些,是指法律法规监管的范围,即是指国有的或非国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
档案学术概念,以国家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关于档案的表述为代表: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律概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关于档案的表述为代表:“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档案概念的四个方面含义
一是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是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无意识(自然)的形成需要通过有意识的制作和有意识的保存,才能成为档案。有保存价值并且已经处理完毕的文件才能转化为档案。档案和现行文件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阶段。
三是档案的实存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记录方式有文字、图像、声音、数码等;载体形态有甲骨、竹木、金石、贝叶、缣帛、纸张、胶片、磁带、磁盘及各种实物等。
四是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与图书、情报等一般信息不同,档案不是事后编写或随意收集的材料。
(二)档案的性质(档案的属性)
档案性质又称档案属性,档案属性可分为本质属性和一般属性。
1.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性与历史性的结合是档案的独有标志,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所在。
2.档案的一般属性——知识性和信息性
档案的知识性:档案是认识和改造客主观世界的记录,是一种原生态的知识,具有储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是社会的智力资源。
档案的信息性:档案不但具有信息的中介性、可替代性、可传输性、可分享性等一般属性,而且具有原始性和回溯性等自身的某些特征。
(三)档案与图书、文物、资料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三者间的联系(共性)与区别(差异),判断某一事物是否属于档案,关键是分析其是否具有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价值。了解档案与文物的交叉及《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档案与图书、资料转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