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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和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4 17:11:32    浏览次数:686    评论:0
导读

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途径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是指档案馆(室)满足档案用户需求的基本工作形式。按开发利用工作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副本或复制品、提供档案信息加工品等途径;按开发利用工作的渠道划分,可分为档案信息查阅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网络利用、档案资料编研出版、档案展览和社会宣传教育等途径。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方法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是档案部门为满足档案用户需求所采取的各种服务方式、程序和手段。目前常用的开发利用方法主要有档案借阅、档案开放、档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和方法

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途径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是指档案馆(室)满足档案用户需求的基本工作形式。按开发利用工作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副本或复制品、提供档案信息加工品等途径;按开发利用工作的渠道划分,可分为档案信息查阅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网络利用、档案资料编研出版、档案展览和社会宣传教育等途径。

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方法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是档案部门为满足档案用户需求所采取的各种服务方式、程序和手段。目前常用的开发利用方法主要有档案借阅、档案开放、档案公布、档案展览、档案编研等。

三、档案借阅

档案借阅是档案馆(室)通过提供档案为直接利用者服务的一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包括档案阅览、档案复制、档案外借、档案证明、档案咨询等具体形式。

(一)档案阅览

档案阅览是指档案馆(室)根据利用者的查档需求,在阅览室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的一项工作,这是档案馆(室)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法。

阅览室是指档案馆、档案室内供利用者阅览档案的专门场所。一般来说,档案室应设单独阅览室,档案馆应设开放阅览室和内部阅览室,并视情况设置缩微胶片阅览室、音像阅览室、机读阅览室等。

档案馆(室)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档案查阅利用条件和手续,并依法开展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二)档案外借

档案外借是为满足某些特殊的利用需求,档案馆(室)暂时将档案借出馆(室)外使用的一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法。档案一般不外借。

(三)档案证明

档案证明是指依据档案的记载出具的凭证性文件。出具档案证明要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编写方法,保证内容的准确、真实、客观。

(四)档案咨询

档案咨询是指档案馆、档案室答复利用者询问、指导和帮助其利用的活动。按利用者提出的问题划分,档案咨询可分为指导性咨询、文献专题咨询、专项事实或数据的咨询等三种主要类型。

(五)档案利用统计分析

档案利用统计分析就是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对经过整理的反映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资料进行周密的分析研究,根据具体的数量关系,探讨档案利用工作的特点,揭示档案利用工作的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出科学的预测和结论。

四、档案开放

档案开放是档案馆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1. 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2. 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3.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4.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5. 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开放档案意义重大,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开放鉴定工作和开放前的准备工作,其中特别要依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范围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权限内做好馆藏档案的解密和划分控制范围的工作。

五、档案公布

档案公布是指将档案或档案的特定内容通过某种形式首次公布于众。

档案公布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档案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对于单位和个人寄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由寄存者决定是否公布。

《档案法》规定档案公布的形式主要有七种: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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