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者录入应注意问题
2.5.5.1. 责任者应依照文尾的落款、或印章、或文件的文头录入齐全,联合发文的各责任者之间用“;”隔开,责任者不能有错字和空格。
2.5.5.2. 责任者须著录全称或通用规范简称,不能滥用省略,同一时期同一责任者的名称应该前后统一。
2.5.5.3. 责任者中不能出现“本委”、“本府”、“本局”、“本公司”等字样,应根据文件录入其相应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2.5.5.4. 联合发文时,一般录入所有责任者,责任者过多可适当省略,如果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需著录,文号对应的责任者必须著录。
2.5.5.5. 联合发文时,必需录入与各责任者分别对应的全称或通用规范简称,不能省略。如“XX市工商局、XX市物价局”不能录入为“XX市工商局、物价局”。
2.5.5.6. 个人责任者应录入个人责任者的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著录职务、职称或其他职责,并加“()”号。例:陈毅(外交部长)。所署责任者有多种职务时,只著录与形成文件相应的职务,不能只用“王局长”等含义不明测责任者。
2.5.5.7. 文件所署责任者为别名、笔名时,均照原文著录,但应将其真实名称附后,并加“()”号。例:矛盾(沈雁冰)。
2.5.5.8. 少数民族个人责任者,应依照该民族的署名习惯著录。外国责任者,姓名前应著录各历史时期易于识别的国名简称,其后著录统一的中文姓氏译名。必要时著录姓氏和名的缩写。如:(美)爱因斯坦(Einstein,A)
2.5.5.9. 未署责任者的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考证出责任者,并加“[ ]”号。
2.5.5.10. 多人介绍信(存根)组成一件时,应著录本机关全称和通用简称。
2.5.5.11. 多份简报组成一件时,应著录本机关全称和通用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