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防护设计-防火设计
6.0.1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3 档案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1000 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 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库房,不应大于300 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6.0.4 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0.5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空调机房、音像技术用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0.6 馆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6.0.7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6.0.8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0.9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0.10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0.11档案馆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