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归档要求
7.3.4.1企业应实行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责任制,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按照规定将文件整理后归档。
7.3.4.2 归档的文件应完整、准确、系统,其制成材料应有利于长久保存,图文字迹应符合形成文件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标称的质量要求。
7.3.4.3 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7.3.4.4 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
7.3.4.5 归档的文件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7.3.4.6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约定文件归档要求。主办单位一般应保存全套文件,协办单位保存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7.3.4.7 文件形成部门应就归档文件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见附录B表B.1)。重要项目文件归档时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写归档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归档说明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档案交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