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七条 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执行、办理的外来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