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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4 11:18:46    浏览次数:216    评论:0
导读

5.2.1企业应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为档案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保障。5.2.2企业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5.2.3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5.2.4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应依照档发字[1998]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其他企业可参照。5.2.5企业应

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职责

5.2.1企业应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为档案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企业要切实落实档案法规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企业领导议事日程,纳入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相应工作流程;设置档案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创造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持续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2.2企业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企业文件的形成和积累与企业各项活动开展具有同步性的特点,企业文件伴随着企业各项活动的进行而产生,是企业各项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企业各项活动又离不开有关文件的支持。因此,企业文件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是企业各职能部门(即文件形成部门)和项目及专项任务的本职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和项目文件的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本企业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企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档案工作职责和岗位任务的要求来确定的,是针对企业各级人员档案工作职责而制定的,也是企业考核各岗位完成档案工作情况的依据。

企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内容主要包括:分管企业档案工作领导、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档案人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兼职人员的工作标准、工作职责、奖励和处罚等内容。

企业应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档案工作职责和岗位任务的要求分解,逐项明确,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实施监督。并列入《企业的岗位责任制》之中,不应单独列出。

5.2.3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切实落实好“三纳入”、“四同步”工作措施,并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即“三纳入”就是将企业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企业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纳入企业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并做到组织上有保证,制度上有规定,职责上有分工,工作上有安排,管理上有考核。从而有效地解决企业文件形成和积累问题。

“四同步” 就是企业下达工作任务、项目计划与提出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时,检查工作、项目计划进度与检查企业文件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工作、项目成果与验收、鉴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情况同步,工作、项目总结与企业文件材料完成归档同步。

5.2.4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应依照档发字[1998]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其他企业可参照。

进一步落实档发[1998]6号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这里主要掌握以下几方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

a、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b、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c、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d、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 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接交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属国家机密的档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其归属。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的处置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 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 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 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 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

(五)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六) 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 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八) 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九) 协议书;

(十) 合同;

(十一) 企业章程;

(十二) 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5.2.5企业应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对本企业的集体或个人在档案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奖励的事迹,包括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学术和科技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等。

对发生档案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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