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一)、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的流向
依据《国有企业子产玉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文件精神,对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提出以下办法.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其全部档案属于买方。
在企业产权变动与重组中,有接收档案任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对有关档案的接受工作。
(二)、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
1、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科研、基建、设备、产品档案随产权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企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管理权限移交给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2、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须经资产及会计档案等转让给对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要转让的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3、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可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4、破产企业的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工作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包括记载企业无形资产的档案。
5、下列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由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无偿接收:企业历史悠久,且在本市、本地区的工商企业发展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单位的破产企业档案;新中国成立前企业的历史档案已经被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进馆的破产企业档案;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对本市、本地区经济建设曾起着重要影响并具有一定地位和作用的破产企业档案;属本市、本地区首家破产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时档案的流向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档案等有关单位颁发了《为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等情况的档案处置作了原则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期满、终止、解散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应移交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向所属市、区、县档案移交。
2、外资企业如延长期限、分离、合并等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企业移交;如期满或依法宣布破产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县档案;如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3、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与产权,档案的处置办法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