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任务主要有两项:
一是,会计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组卷时,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
二是,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案卷,进行再次审核,确定是继续存留,还是销毁。这项工作也称为“二次鉴定”,它是由档案机构提出意见并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的工作。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是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是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进行会计档案鉴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主要依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分为两部分:
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表中对各类各名称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做了详细、确切的规定,具有较大范围的通用性。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履行以下程序后,可进行销毁工作。
1.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格式如下: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参加监销工作。销毁会计档案应到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人在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现的撤销、重组、破产等情况,给档案归属、流向带来了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时,会计档案的移交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除了要移交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等外,还要移交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和其他应进馆档案一起进入同一个档案馆,不可分散。尤其是财政总预算单位、税收单位、金融单位的会计档案反映了一个地区的财政、税收等历史面貌,更要纳入移交的范围。
移交会计档案的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的移交清册。双方按移交清册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后,双方经办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