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正式填表前,都必须先填写草表或草稿。对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填好后须经组织认真审查核对。如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可退还本人修改补充,然后再按干部管理范围需要份数发正式表填写。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答:凡具备文字能力,都应由干部本人自己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由别人代笔,但需经本人签名盖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凡上送和归入本人档案的《干部履历表》一律不准复印。
答:根据(组通字〔1988〕1号)的通知精神,凡经组织审阅同意后的《干部履历表》(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然后按干部管理范围、份数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正本和副本的第1类。
4.《干部履历表》是否要贴照片?
答:《干部履历表》上都要贴本人照片。按填表份数每份贴一张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照片。
答:“学历”是反映干部所受到的教育程度,而不是干部现有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历”栏中,应填写所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如填写高中、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时,须填清楚是毕业还是结业、肄业。凡是上过各种职工学习、业余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的,填写时应有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某某学历”。如填表时还在学校学习、尚未毕业或结业的,仍应填原学历。在校学习情况可在“学习简历”栏内详细填明。
答:“姓名”栏中“现名”,应填写现在通常用的姓名,用字一定要固定,文字要规范,不得用同音字代替,更不能随便更改;“曾用名”,在自己历史上曾用过的姓名(包括主要笔名),书写时应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
“出生年月日”栏一律用公历填写,凡习惯上用阴历填写,档案内也有记载,经组织同意,可以换算公历后填上。如要更改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答: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有确凿证据。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时,应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精神办理。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3)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答“原籍“系指干部本人祖居的地方。一般填到本人的上一代,即父母一辈,按现在的行政区划详细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到街道或乡村。
“出生地”是指本人出生在何地,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在“云浮”出生的,应填写“广东省云浮市”。
答:应按每个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即在根据地、解放区是指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在敌占区是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参加被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所认定的党的外围组织等的时间,并经组织认定。
建国后的,应分别按参加工作(包括参军当战士、进入全民所有制(含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插队)时间和脱产当干部时间(以工代干现已批准当干部的,从代干时间算起)填写。
10.“何时何处参加过何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栏应如何填写?
答:建国后凡参加学术团体者应填明何年何处参加何种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如参加过几个学术团体,都应按要求分别填写清楚。
11.“有何特长和爱好”栏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本人专业以外的长处和爱好。如本人学习的专业是经济管理,但善长电子技术。可填写“善长电子技术”。
12.“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活动”栏应填哪些内容?
答:应填清何年何地以何种身份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包括学习、考察)等活动,活动的起止年月,内容是什么,所在国别或国际组织名称都应填写清楚。如担任过某种职务,也应填上;多次参加活动的应按要求分别填写。
13.“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栏应如何填写?
答:凡是受过表彰或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均应填明何时何处何原因受何种荣誉或奖励,多次受到荣誉和奖励的,应按时间顺序分别填写。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应填写哪些内容?
答:凡受过各种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均应填写清楚何年何处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如处分被撤销应注明何时经何部门决定撤销。凡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处分或所作的结论,已被复查平反的,表上一律不予填写。
15.“家庭主要成员”栏应如何填写?
答:“家庭主要成员”系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受本人抚养或供养的其他人。填写时应将每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分别填写清楚。父母如已去世,亦应说明。
16.“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应怎样填写?
答:应填写与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亲属、亲友及其他人。填写时还应写清楚每人姓名,在何处从事何种职业,以及关系如何。
17.“学习简历”栏应从何时填起,包括哪些范围?
答:应从开始上学时填起,包括上过各种业余学校,出国留学、进修等学习经历。填写中等专业教育及其以上学历时,要写清楚所在院校、系、专业的名称和本(专)科毕业或结业、肄业。证明人应填写与本人熟悉的同学或教师。如还在学校学习尚未结业或毕业,亦应写清楚。
18.“参加革命工作前后履历”栏应如何填写清楚?
答:填写前后履历时,起止时间要前后衔接,地区和部门应填写全称。如在一个单位内职务变动的都应另起一项填写,兼职较多的可填写主要职务。参加工作后学习经历可在履历中简要填写,以保持履历的连贯性。在学习期间承担过社会工作的,应将其职务填上。证明人应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直接领导人或一起工作的同级同事。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均应作为一段经历填写。
19.“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的情况”栏应如何填写,可包括哪些范围?
答:系指本人曾参加过哪届县级以上会议的情况,范围应包括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县一级。“身份”是指以代表、候补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出席会议。“职务”是指当选为何职务,如“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云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云浮市政协常委”等。
20.“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需填写什么内容?
答:此栏主要指表内没有填写的项目,而又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或有些项目与过去填写有不一致、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