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是什么?
答:归档的材料必须符合四项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按规定属于收集范围内的正式文件材料。
(2)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所到之处、往返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3)归档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对象明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写明承办单位和形成材料的日期。材料对象应明白无误地对应于本部门所管理的某一名干部;每份材料应该头尾清楚,不得缺张少页,系列材料要配套。未办理完毕、未经查证核实的材料不能归档。对早期形成的一些不很完整的材料,经过鉴别,确认有保存价值的才能归档。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要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对早期形成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归档时要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