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八项制度
1、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4、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5、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做好干部档案的基础建设的业务指导,促进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7、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8、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交接工作。
9、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子女、亲属入党、参军政治审查,可查阅干部档案。编写史料、地方志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干部档案。
3、除组织干部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5、查阅干部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上涂改、画圈、污损或抽出档案材料。
6、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应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说明理由,经主管干部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7、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三、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中组部制定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经常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2、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把归档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3、根据干部工作的需要和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本人收集材料,补充档案内容。
4、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材料移交表》装订成册,并将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及时归档,以防遗失。
四、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鉴别工作应以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和准绳。在鉴别工作中,要坚持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材料的取舍要严肃慎重,以保持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精炼性。
2、凡是干部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材料,必须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的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
3、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和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材料,违者,应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鉴别工作应纳入干部档案工作正常业务,可随时或定期进行。
5、材料经过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并且符合归档材料要求。(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3)必须手续完备;(4)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应及时准确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五、干部档案整理制度
1、整理干部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2、整理干部档案要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用钢笔抄写目录,字迹工整、清楚、正确、美观,清除一切金属品,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
3、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套整理工具(切纸刀、打眼机、胶水、钩针等)及必须的物品,不得因没有工具而省略必要的技术加工,降低整理工作质量。
4、整理人员应认真、仔细,不得马虎大意,折皱或损坏干部档案材料。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差的,以装订线一边、下边和右边三面为齐。
5、干部档案整理人员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档案整理后,要认真复核,合乎要求方能装袋。
六、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将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并在干部档案名册上予以注销。
2、转递改变干部档案,应根据调配任免通知办理转递手续,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后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以平信、挂号、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3、转出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5、对转出的干部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应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6、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7、凡转出的干部档案,在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干部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七、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在干部档案的接收、转递、借用及日常工作中,必须捡查核对,干部名册应与档案相符,干部档案目录应与干部档案材料相符。
2、接收干部档案时,看是否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看单位、姓名、职务是否相符;看档案内容是否与档案转递单开列的材料项目相符;看有无不需归档的材料;看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转递干部档案时,一要清点材料,整理装订;二要注销档案名册,注明转出去向;三要办理转递手续。
4、接待查阅档案时,档案的取出和收回要清点材料,以防丢失。
5、每半年检查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未还者,要及时催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6、每半年按干部名册核对一次干部档案名单,管人与管档相一致,杜绝有人无档或有档无人的现象。
八、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干部档案必须入库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内安全保密地保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
2、做好干部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温工作,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库内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满足45%-65%之间。
3、建立干部档案登记簿,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干部档案库房。
5、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不准携带干部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6、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乱扔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一律按保密材料办法送有关部门制浆或两名以上同志监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