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重要项目的文件材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
档案部门接收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