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法规标准 » 档案标准 » 正文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0 11:27:12    来源:《中国档案》2018年第2期    浏览次数:1141    评论:0
导读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国家档案局与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的形式,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背景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国家档案局与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的形式,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背景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村级档案作为各类村级组织在农村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始记录,充分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是确保农村基层工作质量、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确保村级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对于维护现有农村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村务管理、村委会选举、村级财务管理、集体林地、土地承包等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列入了档案管理的范围之中。与此同时,农村档案工作普遍底子薄、基础差,在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档案意识薄弱、保管条件差、资金人员无法保证等问题,难以适应农村新时期的发展需求,亟待通过制度建设予以规范和指导。
  经过调研讨论,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确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制定《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全国村级档案工作。
 制定过程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牵头,会同民政部、农业部共同完成。起草过程中,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早在2012年,国家档案局就会同民政部,在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起草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初稿)》。2013年着重对村级档案工作规范化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送各省档案局征求意见。2015年5月,根据各省档案局的反馈信息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农业部征求意见。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送中组部、中纪委、中农办等10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征求意见。2016年5月,在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和进一步展开调研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经科司、政策法规司会同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档案馆等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再次送民政部、中组部征求意见。2017年,结合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最新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民政部部务会、国家档案局局务会的讨论意见,以及农业部相关业务司局提出的意见,国家档案局经科司会同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档案馆和农业部经管司再次对《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最终形成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共计19条, 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总括性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是具体操作性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属于其他规定,另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总括性规定  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以及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提出了村级档案的定义。村级档案的形成主体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一级各类组织。各村的村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形成村级档案的主要来源。村级档案是在这些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对村级档案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规定了村级档案工作的原则,以及村级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职责要求。村级档案工作由各村级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对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在具体管理方法和提供档案利用等方面,采取方便易行的措施。针对当前农村档案意识淡薄、基础建设薄弱等诸多问题,明确要求各村级组织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在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等方面加以重视,从而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明确了村级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农业部等涉农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村级档案工作规范发展。
  第六条明确要求村级组织要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村级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避免因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强而造成职责不明、管理混乱,最终形成安全隐患。鉴于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未对村级档案保管设施作统一规定,但鼓励有条件的村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以便集中管理档案。此外,还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二、具体操作性规定
  第七条明确强调了村级组织的归档责任。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归档前必须按照要求规范整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同时,还明确了《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功能定位,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村级档案的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八条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对村级档案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并按类别分别提出了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要求。
  第九条、第十条提出了村级档案安全保管的基本要求。第九条要求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条提出建立档案库房保管村级档案的,应符合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八防”等安全措施,保障档案实体安全。有条件的村还可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村级档案的信息安全,特别是要确保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明确提出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级组织,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保障档案安全。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为不具备条件的村级组织提供档案代管。选择档案代管的各村级组织可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针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调整、档案工作人员离任等几种容易产生档案安全问题的情况,明确要求履行好档案交接手续。明确提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档案必要时可在选举前暂存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明确了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村级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提出了村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这是村级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了村级档案提供利用的具体要求。村级档案可提供查阅利用服务,但一般不得外借。档案利用的对象包括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涉及安全保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村级档案,应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和各村级组织要求,明确档案利用的审批程序及使用人员范围。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三、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奖励、制定细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农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村级档案工作的形式、内容存在较大差别,第十七条明确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后,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作为联合制定单位,同时拥有解释权。
  《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使用,有利于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特点和意义  总体而言,《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促进了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规范了村级组织的档案管理,扎实推进了农业农村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主要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普适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村级档案工作存在的客观差异,又给各地结合实际执行预留了发展空间,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引领作用,符合村级档案工作未来的发展远景。
  二是针对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农村工作实际,明确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开展村级档案工作的主体,以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村级档案作为管理重点,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有利于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明确且科学的监督和指导。
  三是实用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简化了管理要求,以便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实际操作。譬如在划分保管期限时未重新统一设置,而是分别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规定,保留了“永久、30年、10年”和“永久、长期”两类保管期限,便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及《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和要求的重要成果,对加大村级档案工作指导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水平、弥补档案事业发展短板、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901/564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