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1998年1月5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对加强和健全全国乡镇档案工作提供了可靠遵循。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乡镇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乡镇档案的内容和种类不断丰富。为了收集好、整理好、保管好、利用好乡镇档案,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乡镇机关和农民服务,自治区档案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于2016年8月22日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桂档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归档整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的接收和管理、查阅和利用、档案的保管和防护、附则,对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销毁、保管、利用、保护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试行办法》附有《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乡镇工作中产生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的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利用,充分发挥乡镇档案的作用提供了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