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档案法》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答: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布第58号主席令,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改。
2、《档案法》中档案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答:《上海市档案条例》是我国最早出台的档案地方性法规,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十九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后因跟不上形势,曾于1997年12月10日的市十届四十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11月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第二次修改。新的《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档案条例》对档案干部培训有何要求?
答: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5、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6、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什么进行监督和指导?
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7、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是如何管理的?
答: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者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8、禁止擅自归档的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9、《档案法》对各单位档案机构保管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10、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若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和征购。
11、集体、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谁出卖或寄存?
答: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出卖。
12、集体、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如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应当报请什么部门批准?
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3、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吗?
答:是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的。
14、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买卖吗?
答: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禁止买卖的。
15、属于国家所有的或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其复制件的出境是如何规定的?
答:其复制件是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的。
16、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满多少年向社会开放?
答: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17、哪些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答: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18、哪些档案对外开放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什么档案?
答: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0、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有什么规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21、哪些人享有档案优先利用权?
答: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2、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答: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3、《档案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答: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4、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置?
答: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5、国家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26、对档案延期和提前进馆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但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7、《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什么?
答: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28、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合法证明是指哪些?
答:是指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份证。
29、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什么部门同意?
答: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0、什么是档案的公布?
答:是指通过报纸、刊物等发表或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31、保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32、对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33、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可以给予何种处分?
答: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5、《刑法》设置的和档案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何时归档?
答: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37、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有几种?
答: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38、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应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