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工作标准
1、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及特点:
档案行政规章泛指有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档案法规系统中的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权限骨,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特点:①制定机关的特定性 ②依据的法定性
③效力的强制性 ④内容的专指性
2、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的概念与效力: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属于法制范畴的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即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之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档案行为规范的总称。
效力的特点:①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的效力低于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②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约束力,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可将其作为间接依据。这点,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再作阐述。③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人们在档案和档案工作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档案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审查的内容之一。④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档案工作标准的种类及特点:
我国档案工作标准在等级层次上,也可以分为四级,即档案工作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部门标准,并构成档案工作标准体系的纵向结构及层次关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部门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部门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