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档案法规
1、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概念:
地方性档案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管理档案与档案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意义:
①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
②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工作
③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进一步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
3、《条例》的制定和修改时间: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省第一部关于档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台的地方性法规。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通过。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六条》
4:《条例》的特点:
①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 ②突出了地方的针对性
③反映了科学的超前性能 ④体现了操作的可行性。
5、《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
(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收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