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档案法律的特点及其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档案职业道德修养,《档案法》的作用、大纲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熟悉: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档案职业道德的特点、含义和内容
掌握:《档案法》的主要内容,《档案法》的属性特征、施行原则和施行方式
一、档案法律的特点及其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特点:直接性;具体性、综合性。
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第一,制订主题不同,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档案性质法规的制订主题则是国务院。第二,档案法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它是国务院制订档案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第三,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则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专指性特征。联系:首先两者的指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其次,尽管档案法律高于当行政法规,但是,从两者的发展历史看,他们有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再次,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均应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三、《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作用、施行原则和施行方式
属性特征:(一)《档案法》具有所有国立法的共性特征——社会性。
(二)《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三)《档案法》的民主性特征
(四)《档案法》的强制性
作用:(一)《档案法》是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的法律保障
(二)《档案法》是进行我国档案法规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档案法》是保护我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形成的或保存的具有国家和社会意义的档案财富的有力法律手段
(四)《档案法》是促进我国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工具
(五)《档案法》是加强我国档案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
实施原则:1、施行《档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2、施行《档案法》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施行方法:1、档案法律的遵守;2、档案法律的适用。
四、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
概念: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订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文件。
种类: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文件;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
属性特征:一般属性包括:(1)权威性和命令性。(2)直接性和现实性。(3)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包括:(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五、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们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性质:1、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2、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3、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类型:根据内容分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根据实际效力和实施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一类是必须遵照执行的规章,一类是参照执行的规章。
六、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的分类、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专利法,(2)、商标法。(3)、著作权法。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七、专利权的定义与分类、商标的定义、专利权和商标的申报程序、专利权和商标保护的时效
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八、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
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又称版权。
九、档案职业道德的特点、含义和内容
特点:(一)鲜明的职业性特征;(二)存在方式的具体性特征;(三)形成过程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特征。
含义:档案职业道德,是指档案工作者在从事档案行政、档案保管和利用服务等项职能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容: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2、遵纪守法,严守机密;3、博学求进、公正服务。
十、档案职业道德修养
(一)档案职业道德理想和职业道德义务;
(二)档案职业道德情感和职业道德行为;
(三)档案职业态度和职业良心
(四)档案工作的职业荣誉和职业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