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档案服务机构
(1)档案寄存中心
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机构或个人设立的为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商业性档案保管机构。它主要是受委托为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已破产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供档案文件的代保管服务,其档案文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档案资料目录中心
是集中管理若干档案馆、档案室特定范围档案资料目录并提供检索服务的专门机构。我国目前设有“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等三个国家级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分别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央档案馆。
(3)档案事务所(咨询公司)
是提供社会档案事务服务的商业性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它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委托,为委托方进行档案业务辅导培训、咨询策划和代办事务,以及各种档案劳务和技术外包加工,收取一定的费用。档案事务所(咨询公司)在依法设立和依法运行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