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的性质和任务
不同类型的档案馆,其性质和功能有所不同。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因此具有文化性,而文化事业机构必然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公共性(公益性)是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基本属性。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档案馆进行以下工作:
1.接收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管理档案;
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4.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5.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