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标准化
档案工作标准化,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机关或单独就档案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概念和设施等,制定科学的、统一的规则和技术规范,并予以实施的过程。
1.档案工作标准化的意义
(1)档案工作标准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不可能做到科学管理。比如:没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档案整理时各行其是,导致整理单元规格不一,内在质量低劣,就无法进行科学管理;如果没有接收档案的标准,档案馆档案质量就得不到保证。所以,档案工作各项业务环节都要有标准,做到有规可循,避免人为的错误,节约人力、财力、物力。档案工作各种科学管理制度正是建立在标准基础之上的。
(2)档案工作标准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前提条件。现代科学技术与设备要求档案工作各部门、各环节依据标准协调一致。比如:计算机技术在档案工作中已被广泛地运用,用计算机检索档案,没有统一的著录和标引的标准,将严重影响档案信息的存贮和查找。所以,没有标准化,就没有现代化,现代化的程度越高,就越需要标准化。
(3)档案工作标准化是推动档案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标准化的大量内容是档案工作的基本理论、概念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成果,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公认一致的准则和规范。档案工作标准化本身就是档案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内容(三种划分标准)
档案工作标准化是一个过程,包含制定、发布和实施档案工作标准三部分内容。这里着重介绍档案工作标准的制定和标准类型。
按照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程序,档案工作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标准)
档案工作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档案工作技术要求,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务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或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以“GB”表示)和推荐性标准(以“GB/T”表示)。有效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就应修改或重新制定。《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8)、《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都是档案工作的国家推荐性标准。
档案工作行业标准,是在全国档案行业内统一执行的技术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目前发布的基本上为推荐性标准,以“DA/T”表示,如《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档号编制规则》(DA/T13-1994)、《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等。
档案工作地方标准,是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区域统一执行的档案工作标准。一般是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又需要有地方统一要求的情况下,可由省级标准化主管机关制定地方标准,以“DB”表示,如浙江省档案局起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DB33/T498-2004)。在国家和行业标准公布后,地方标准即应废止。
档案工作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档案管理要求、技术要求等,由企业制定并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Q”作为开头。
档案工作标准内容涉及档案工作专业名词术语标准、代号代码标准、档案著录和目录组织标准、标引语言标准、档案工作各项业务建设标准以及档案库房、装具、各种设备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