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档案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
答: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属于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
5、如果私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怎么处置?
答:由海关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触犯《刑法》的档案犯罪行为有哪些?
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