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要求,档案馆在一般情况下,每10年对馆藏档案进行一次价值鉴定和销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鉴定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准确甄别和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的“存毁”和“取舍”,防止因认识上的不统一或疏忽大意,给国家档案造成损失。
三、制定统一的鉴定原则、制度和标准,以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四、对于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待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上级机关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五、为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档案销毁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并派政治上可靠的同志进行监销,档案销毁之后,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