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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根据保管档案范围的不同,档案馆可分为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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