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照复制利用档案之辨析(上)
作者:成都市档案局 赵建强
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在档案馆工作的实践中,经常有利用者提出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复制的要求,但都被很多的档案馆拒绝了。那么究竟该不该允许利用者拍照复制利用档案呢?这是涉及档案工作者的服务理念这一根本性的大问题。
笔者曾询问过多位“老档案”,究竟不允许拍照复制利用档案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谁给出明确的答案,我们从国家《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里面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笔者冒昧地揣摸主禁者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为了保护档案;二是防止把档案馆的资源变为个人资源;三是历来如此,很多档案馆都是这样。
下面笔者尝试对这三条理由作一番辨析。
一、“为了保护档案”。为了“保护档案”而不准许拍摄似乎是最拿得上台面的理由。其依据是:拍照时的强光会产生热效应、发生光氧化反应,使纸张的机械强度下降,发黄变脆,字迹减退,缩短档案的寿命,不利于档案的保护,这似乎言之有理。让我们看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也就是说,利用档案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定权利;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规定提到利用的手段包括复制,至于复制的方式没有提到,也没有限制;1983年颁布实施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这里明确规定了三点:一是可以用复印、拍照的方式进行复制;二是复印和拍照由档案馆办理;三是可以收费。我们丝毫看不到对以拍照方式进行复制利用实行禁止或限制的规定。因此,可以说以拍照和其他方式进行复制利用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
至于保护档案,如果绝对地说将档案放进库房里永不利用其实是最好的保护。那么,档案收集、保存的目的是什么?是利用!
问题在于:在保护和利用这对矛盾中,谁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是保护为利用服务还是利用服从于保护?答案应该是清楚的,保护只是一种延长档案寿命的手段,保护的目的是更久更多地提供社会利用。片面地理解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因噎废食,以保护为名妨碍利用是不对的,同样只顾眼前利用而不注意长期保护也是不对的。
况且,同样的复制方式没有见到哪家档案馆禁止。据我们研究,复印的温度、光线、挤压、摩擦都远比拍照对档案实体的损害大,有什么理由允许损害大的复印而不允许损害小的拍照呢?复印之所以被各家档案馆允许,并不是因为复印对档案实体没损害或损害小,而是因为它是方便快捷的复制手段,是科技上进步的产物,是档案利用方面重要的途径。同理可推,单禁拍照复制无论在道理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
禁止拍照复制,在一些收费的档案馆来说,恐怕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拍照复制会导致不便收费或减少收费。且不说该不该收费和如何收费合理的问题,如果以此理由来禁止拍照复制,已经不再是保护档案的动机而是利益驱动的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