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监理之于档案信息系统建设
周美兰
国家信息产业部2002年11月28日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提出信息化建设要建立信息监理机制,但在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信息监理仍然普遍缺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典型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笔者认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信息监理机制,以有效控制档案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有效提高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转型。
信息监理与建筑监理的区别
“信息监理”在葛乃康主编的《信息工程建设监理》中定义为“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受业主方(有的称建设方或用户)委托,代表业主方的利益,依法对该单位信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其中不同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开发方(有的称为承建商、承包方),协调业主和开发方的关系,按质量按进度完成该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1]。“建筑监理”在理论上、实践中都已发展得相当完善,因此我们在理解、定义和实施信息监理时可借鉴建筑监理的既有概念和成功经验。但是信息监理与建筑监理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技术浓度,可视性,设计独立性,变更性等。技术浓度,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信息系统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可视性,建筑工程可视性强,信息系统工程可视性差,而且度量和检查难度高。设计独立性,建筑工程通常是由专门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单位一般不承担施工任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进行施工;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通常是由一个系统集成商(承建单位)承担的。变更性,建筑工程一般不再对该建筑的功能需求、设计等方面提出变更,信息系统工程则不然,承建单位常常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面对“变更”问题,特别是用户需求的变更。
建立信息监理机制的实质是:在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专业的信息项目监理单位代替非专业的项目实施机构,对信息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以确保信息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达到项目实施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2 ]。
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信息监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