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
1 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
自1993年我国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以来,已有众多行业、众多工种相继推行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9年5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共1838个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组织方式的变革,不断产生了新的社会群体性工作,由此形成了新的职业。目前,我国已有国家认定的职业数1912个。其中,档案业务人员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第12中类: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下的“第六小类: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下的一个职业名称,其职业编码为2-12-06-02。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经过20年的迅速发展,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截至2013年1月,我国已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1071个。仅2011年,全国就有1746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认证,有1482万人取得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参与人数之多、规模之大,世界罕见,足以证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但是,用以规范和指导档案工作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却迟迟未能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条件要求,在广东、深圳等地的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了以“档案管理师”为职业名称的社会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工作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却未推动规范化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
2 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做的主要工作
为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如下应开展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2.1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工作构架,首先,应成立国家档案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参与制定全国档案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全国档案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档案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此外,还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档案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国家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统一指导下,按规定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并负责为鉴定活动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国家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国家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工作报告,协助国家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推动本地区档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有机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档案教育培训机构中,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愿望,组织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培训鉴定条件,接受毕业生的培训鉴定任务,经鉴定合格者,按国家规定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2 出台«档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为了使档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档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档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明确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制定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由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评人员进行管理。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及报考条件要求,申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等内容。
2.3 颁布«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标准»,严格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通过对国内外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国内其他行业、工种的认证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调研、比较分析和经验借鉴,制定«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标准»。从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方面,区分不同等级,按照“高级别包含低级别” “逐级提高要求”和“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对初级档案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档案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档案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在其职业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方面分别做出明确规定,然后在条件具备时再对档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档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做出相应要求的规定,保证档案职业的规范化,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教育培训提供重要参照。
2.4 公布«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纲»,统一考核范围和项目
通过对当前档案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由档案行业的专家介入和认定,根据档案行业发展不断更新的实际状况,紧扣«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标准»,编写«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提出各部分知识的基本要求、理论考试的主要范围和内容、技能考试的主要范围和项目。
2.5 建设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保证考核难度系数要求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编写相关要求,围绕«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纲»,分等级编制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试题,建立«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试题库由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两部分构成,通过适当的组卷模型组成试卷。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部分综合采用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绘图题等多种题型。专业技能考核试题以实际操作型、技能型的能力考试为主线,包括鉴定内容、详细的评分标准、考核准备通知单(或清单)等内容,并根据行业发展不断进行更新完善。
2.6 组织编写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培训教材,方便教育培训施行
根据档案业务人员的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结合职业技能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分鉴定等级编写«档案业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培训教材»。提出不同等级档案业务人员所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内容,保证不同等级的技能操作程序的规范统一,同时,体现不同等级技能要求的水平差异,使所掌握的技能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推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推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对于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在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相关制度的条件下,应尽快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健全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严格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管理,从而提高社会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度,使践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1 尽快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职业教育和档案工作的重视力度,对职业教育和档案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求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不少职业院校、行业和单位,从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增加了持证上岗的比例,但是有些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实行准入。根据这种情况,2014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在答香港«文汇报»记者问时回答到:要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职业资格目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予以取消。对少数社会公益性强、有职业标准的确有评价必要的,将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总体规划,规范管理,为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做出积极的贡献。档案工作作为具有技术性和保密性的特殊公益性工作,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特殊的技能和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应当属于“确有评价必要的”职业。为此,急切希望国家档案部门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档案职业资格鉴定体系的研究,尽快制定我国档案职业的从业标准,逐步建立档案业务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开展档案业务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的实施工作。
3.2 构建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保障。截至目前,我国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档案人员从业、任职及专业地位进行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国家档案局应建议将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纳入«档案法»,借«档案法»修订之际,应当将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要求及其人员条件要求明确写入«档案法»的相应条款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而将档案职业资格置于法律法规的监管范畴,真正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确立,确保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实施。
3.3 严格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
3.3.1严格鉴定站所的建站审核与管理 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鉴定站所的建站条件。鉴定站应具有熟悉档案职业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具有与档案职业鉴定工作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配备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为便于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应在符合条件的院校设立职业鉴定站。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由档案局统一组织,每3年对站点的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予以撤销。
3.3.2限定鉴定申报人员的条件 严格审核鉴定申报人员的条件。档案类职业学校或培训班毕(结)业生;列入档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档案人员和其他必须经过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均可申请档案职业鉴定考试。应由对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档案局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3.3加强考评人员的管理 考评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全面和娴熟的操作技能及实验经验,而且还应熟悉岗位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教育的规律,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严格考评员选拔,加强档案业务人员职业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借鉴轮训在聘考评员的形式,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开展考评业务研究,定期对考评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3.4 提高社会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度
将职业院校作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主阵地,要求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切实推行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融通”职业教育等级证书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让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都认同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如同认可会计资格证、律师资格证,使各领域都树立“证书就是质量” “证书就是能力”的理念,加强管理证书质量、提高证书的含金量。在招考录用档案岗位新职工或聘用临时人员时,尽量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挑选,在企业中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制度,使档案从业人员接受可持续的技术技能训练。将档案职业能力考核纳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工作内容。
随着以上工作的开展,档案业务人员的素质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将不断规范,档案工作将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正是档案事业人力资源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的保障。构建一个全国性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认证制度、认证方式与认证体系,对于提高档案社会化服务质量,推动档案工作职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