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原则
(一)存真原则
存真原则,即科技档案编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持科技档案信息及其传播效果的真实性。存真原则是科技档案工作基本原则在编研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真实记录,其形成、积累的规律和制度,保证了科技档案的历史真实性,编研人员必须对此坚信不疑。信息资源的可靠性,造就了科技档案编研成品不同于其他信息产品的一系列特点,也成为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价值基础。由于科技档案编研产品容易交流与保存的优势,其真实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坚持存真的原则,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保证编研材料的真实性
编研材料作为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原料”决定着其价值和作用。强调编研材料的真实性。首先,要求信息来源——科技档案实体必须真实。根据科技档案形成特点,真实的科技档案实体一定是与相关科技活动同步形成的。这些科技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仅经历了严格的科技审查、处理程序,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其次,要求科技档案记录内容是准确的。一般而言,科技档案实体是真实的,其记录的内容也应该是客观、准确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档案内容在形成、记录的过程中,由于形成者的局限性,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特别是编研过程中还需要利用其他相关材料,对相关科技档案信息进行补充,这些都要求编研人员进行严格地查证,以保证选用的科技档案信息忠实地记录和反映客观历史面貌及其发展规律。
2.维护科技档案信息的动态真实性
由于科技活动的延续性和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现实作用,要求其提供的科技档案信息必须持续地反映相关科技活动的历史面貌,因此,编研材料不仅要真实地反映相关科技活动某一阶段的历史面貌,还要客观地反映其各阶段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近期的状况或状态,这样的科技档案信息才具有较强的现实使用价值。不仅在编辑加工阶段要强调编研材料的动态真实性,而且在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流通过程中,仍然要避免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真现象,最终保证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真实性。
3.客观地评价科技活动
在研究和鉴别科技档案信息及其科技活动的历史面貌,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是客观评价科技活动及其档案信息的科学基础。科技档案编研虽然不像历史文献研究那样,直接和普遍地涉及政治、政策等问题,但是要客观地评价科技活动的政治历史意义,准确评价它们的科技状况和推广应用价值,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没有马列主义的指导,难免出现主观主义、唯心主义、急功近利等问题,就不能客观地研究与有效地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
(二)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指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必须适应科技生产、科技管理与社会其它工作的客观需要,通过对科技档案信息的优化,保证科技档案编研信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而实现其较高的利用效益。这一原则是根据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特点,特别是针对科技档案编研工作与社会信息服务接轨,而提出的指导编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
首先,科技档案编研工作是科技档案信息的智力生产活动,需要较高的投入,包括编研人员的高素质、物质和财力消耗和一定的风险。只有保证科技档案编研成品较高的利用价值和利用效益,科技档案编研工作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其次,目前我国的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已经进入自觉发展阶段,社会对档案部门的要求,已经不是能否开发科技档案信息产品,而是如何开发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服务业面临着激烈地竞争,信息技术的普及使这种竞争更加残酷性,其结果必然是信息服务业的重组。科技档案部门只有提供低成本高效益的信息产品,才能保证自身的持续地发展。显然,高效益已经不仅是对编研成品质量的要求,必然包括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要求,即编研工作如何获得合理的投入产出比。这就涉及到每一个编研项目(课题)或每一编研作业的科学组织与管理。因此,效益原则也是指导科技档案编研工作集约化、科学化的重要原则。
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效益,首先来自一定规模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不是抽象或广义的,必须针对具体的利用群体,这是科技档案编研成品效益的客观基础。为此,科技档案编研必须认真研究利用者及其的利用需求。其次,根据科技档案利用的特点,编研成品的效益还要依据自身的信息优势,这不仅出于档案信息的真实性,更依赖于编研工作对信息优化的功能,即科技档案编研必须对科技档案材料、信息加工方法、编排体例及其流通方式,进行认真地比较与选择。
编研工作对科技档案信息的优化,一方面,表现为根据不同的服务目的和主题选择科技档案信息。例如,为领导决策服务的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应该选择最能反映本质问题、多侧面的、比较精练的档案材料;为保存史料服务的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则应选择最原始的、最典型的科技档案材料;为推广技术成果或进行技术贸易服务的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就要选择那些适用性强、比较成熟的科技档案材料;主要在内部使用的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应尽量选择比较新颖的信息内容,甚至要适当选择一些机密性的科技档案信息;如果是为交流而形成的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其材料的内容深度、新颖性和机密程度都必须加以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选择适当的信息加工方法。科技档案编研加工,除了有使科技档案信息更加准确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科技档案信息易于理解,以强化其作用。因此科技档案编研人员必须认真研究档案信息和科技信息加工的各种方式、方法及要求,在存真的基础上使科技档案信息得到升华。优化的方法贯穿于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全过程。如,编研主题的优化,即根据比较突出的信息需求选择编研成品的主题;编研成品类型的优化,即确定最适合的形式体例;编研素材的优化,即根据编研目的与编研主题选择、确定适宜的科技档案材料;信息加工方法的优化,即根据利用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加工的方法与要求;甚至最后确定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印制形式和交流方法都需要经过适当的优化。显然,优化是实现编研成品效益的具体手段。
优化科技档案信息的实质是比较与鉴别,其关键在于衡量的标准。在编研实践中,针对科技信息需求的特点,提出了以科技档案信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作为衡量其适用性的具体尺度。因为,编研工作提供的科技档案信息,只有反映相关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或新成就,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和信息扩散能力。然而,任何技术的先进性都是相对的,一味追求先进性,对其应用环境不加分析,就会脱离实际无法应用,先进的信息只要与实用性结合,才能适合利用者的信息需要,进而真正实现编研成品的现实使用价值。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即科技档案编研必须遵守与研究、加工和公布科技档案信息的行为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维护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各方的合法权益。科技档案编研是一项科技资源的研究开发活动,从选题开始直到编研成果的传播,必然要涉及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法律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依靠法律调节和保护各种技术、经济行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给科技档案编研提供了法律保证。编研人员必须树立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以法律指导证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1.科技档案编研必须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科技档案编研要遵守《档案法》,尤其是利用与公布档案的有关规定,包括公布档案的权限、内容和时间等内容。
(1)关于开发科技档案信息的内容与时间范围的规定。根据《档案法》规定,我国的历史档案已经于1988年10月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馆还将分期、分批地把从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现行档案向社会开放。对各单位保存的档案的开发利用,一般应照此办理。
促进科技档案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与充分利用科技档案信息的关系。为此,《档案法实施办法条文释义》从公布的内容及其影响两方面,提出了对某些档案开放的具体限制要求。其中与科技档案关系密切的如:涉及国家领土、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内容;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内容;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内容;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的内容;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档案,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机关、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内容等。在确定开发科技档案信息主题、选择编研材料时,必须以此为依据,杜绝上述科技档案信息在公开流通的编研成品中出现。
(2)关于公布档案权限的有关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4条,明确界定了公布档案“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二)通过电台、电视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三)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复制件;(四)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摘录)汇编以及公布出售档案复制件;(五)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科技档案编研基本上属于公布档案的范畴。因此应该遵守一般利用者无权公布档案,档案所有者才有权公布自己档案的规定,充分开发自有档案资源;坚持开发档案信息必须经单位领导或档案所有者同意,公开交流的编研成品应该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2.科技档案编研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规定》
科技档案编研必须处理好开发与保密的关系,在保护国家利益与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促进科技档案信息交流,解放和开发科技生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规定》对此作出的具体规定,是科技档案编研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科技档案编研要保证:第一,严禁开发“绝密”和“机密”的档案信息;第二,对编研涉及的“秘密”以下密级的档案信息,必须经过相关权限的批准;第三,对含保密信息的编研成品,必须明确标注其保密等级与利用范围;第四,必须事先使利用者明确,使用含保密信息编研成品的保密的责任与义务;第五,编研人员必须多方面考虑利用后果,尽量避免有关编研信息的传播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3.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应自觉履行《专利法》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成果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即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专利发明创造。在科技档案编研工作中遵守专利法,是妥善处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利措施。为此,应做到:
第一,编研具有创新意义的科技成果档案信息要慎重,以免由于过早公布相关科技档案信息破坏了该科学技术的新颖性,影响专利的申请。第二,编研涉及专利技术的科技档案信息,一定要经过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第三,反映专利技术信息的编研成品应该独立成篇(册),而且公开信息的程度要适当。
4.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应自觉贯彻《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人们对自己精神劳动成果享有的合理权益,包括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使用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法》对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具有重要保证和指导作用。
(1)为保护科技档案编研人员的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编辑成果的作品地位,明确了科技档编研人员应该享有的有限著作权,调动了编研人员的积极性,为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2)指导编研人员处理好相关著作权关系。《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告诫编研人员应该处理好与原作者的关系。为此,科技档案编研人员必须要尊重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包括:首先,应该事先告知其形成者准备编研的科技档案内容,有的还需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其次,编辑人员不能歪曲科技档案的原意,未与原作者商议,不能擅自对档案原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必要时还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对重要档案的形成者表示感谢等。
(3)规定了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性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的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属于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编研人员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与本单位的著作权关系。例如,编研人员除对职务作品拥有署名权以外,并不具有其他著作权;但是,编研成品的著作权人(单位)必须对科技档案编研人员的智力创造给予认定,如给予奖励或者表彰等。
《著作权法》界定了科技档案编研有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创造了适宜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发展的客观环境。科技档案编研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其内容,以此规范科技档案编研行为,维护单位于个人的权益,保证科技档案编研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