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授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国家档案事务,因此,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事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
1.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四级)
根据《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区划的设置,分四级即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一般称为档案局(个别地方与党史研究、地方志等机构合设而称档案史志局)。全国尚有少数市、县没有设立独立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只在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内设立档案处、科等内部机构,或以档案馆代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在办公厅下设档案处(局),也有部分省直机关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这些档案处(科)是内部档案行政机构,在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本机关单位以及下属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职责
(1)国家档案局职责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