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事业的建立
我国从古代到近代乃至民国时期,档案工作始终没有成为一项国家规模的社会事业。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在国家机关开展“行政效率运动”,视文书档案为推行政令的重要工具,把“文书档案改革”作为“行政效率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部分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开始设立了档案室,创设了档案专业教育,形成了近代档案学理论,档案事业开始萌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党和政府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党领导的解放区档案工作的基础上,一方面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工作,另一方面汲取国外档案工作的先进经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到1957年,我国逐步建立起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我国档案事业建立的主要标志是:(三个方面)
(一)接管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档案,征集革命历史档案
1949年1月北京解放后,北京市文管会接管了收藏有明清档案的故宫博物院。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 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了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与处理有关国民党政府中央各机关人员、档案、图书、财产、物资等接收事宜,开始了接管、集中国民党中央政府机关的档案。1950年3月,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华东区工作团驻宁办事处设立档案组,开始整理留在南京的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档案。为了集中管理国民党政府档案,1951年2月,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第三所在原“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旧址成立南京史料整理处,除了接管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和国史馆的档案以外,还陆续收集了散存在全国各地的国民党政府的档案。到1952年,共集中国民党政府档案130余万卷。1951年3月,主要收藏明清档案的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改称为档案馆。故宫博物院档案馆、东北图书馆档案部集中了明清、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汪伪政权、伪满洲国等历史时期的档案、资料720余万卷。1955年8月19日,毛主席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地保存和严格地清查敌人遗留下来的各项档案材料的通知。指出:“妥善地保存和严格地清查敌人遗留下来的各项档案材料,对于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审查干部的工作,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档案,不但省市一级大量存在,而且在专县两级也是存在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通令所属妥善保存,并严格地加以清查和处理。”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指出:全部敌伪档案“经过初步分类登记以后,应妥善地保管起来,片纸只字也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1955年 l1月3日,《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指示》指出:对已接管的敌伪政治档案“不得再有分散、损坏或随意销毁”。“即使真正无用的,也要经过认真鉴定,报告中央批准后,才准许销毁。”
1949年12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征集革命历史文件及其他史料的通令。此后,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也都先后发出了征集、收集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征集工作,收集到了一批珍贵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制定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建立起机关档案工作,集中管理大行政区撤销机关的档案
新中国档案事业是从机关档案室工作开始起步的。同时,党和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档案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存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档案整理方法不科学、不统一,随意销毁档案,档案工作人员缺乏等问题。为此,1951年 3月,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召开中央一级党、政、军各机关和群众团体第一次档案工作座谈会,原则决定党、政、军三大系统保管文件的分工和建立集中保管档案的档案室,以及制定统一的档案管理方法等问题。同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召开省市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专题讨论了加强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问题,党委秘书长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决定》。政务院于1951年9月29日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办法》将“档案”单列一章,对机关档案管理的制度、目的、原则和归档整理鉴定等业务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随后,中央机关、各大区、省、市都陆续制定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了建立健全机关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意见。文书、档案工作初步在中央、省、市级机关建立起来。1954年12月1日,中央办公厅召开了党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1955年1月17日,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会议的报告和《条例》。1956年4月5日,中央办公厅召开党的第二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对国家全部档案的概念、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档案事业的建设,这是新中国档案事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1956年12月,国家档案局召开全国政府机关第一次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通则》、《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于1957年2月28日批准公布施行)。到1956年底,全国县以上机关普遍建立起档案室,成为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基础。
1954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 6个行政大区的中央局,中央人民政府也决定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分别发布了中央局、大区行政机构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办法,按集中管理与保持原机关档案之间联系的原则,完整地集中保存了大区一级党政机关的全部档案。
(三)成立国家档案局,开展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创办档案高等教育
1954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议,批准设立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的成立,是国家加强档案工作领导的一项重大措施,为有领导、有计划地建设社会主义档案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中共中央于1951年5月31日创办了《材料工作通讯》,1953年5月改刊名为《档案工作》,1957年1月改由国家档案局主办,并由内部发行改为公开发行。《材料工作通讯》和《档案工作》成为指导档案工作、传播档案知识、交流档案学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园地。
1952年11月15日,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档案专修班正式开学,1953年7月,档案专修班扩大为档案专修科,1955年进一步扩大为历史档案系,成为我国档案高等教育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