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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概念、建立、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3 16:57:38    浏览次数:156    评论:0
导读

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指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实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划分、运行规则等的法律制度规定。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建立、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建立、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发展(主要标志性事件有四个)。

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一)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

       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指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实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划分、运行规则等的法律制度规定。

       世界各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因国家的历史条件、国家结构和政治制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基本类型。所谓集中式,就是全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档案机构接受国家档案机构的领导或监督指导。所谓分散式,就是国家档案馆或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只管理中央或联邦政府机关的档案和档案事务,不过问地方档案的管理和档案事务。

       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式,即党和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同国家政治体制相一致,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三个管理)具体包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和科技档案工作“条块结合”管理、局馆合一管理等内容。(外国文件与档案管理)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档案事业的组织原则和基本管理体制。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直接的指挥权,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地方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并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档案事业政策统一、执法统一,避免政出多门。由于档案事业面广量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档案事业的有效管理。因此,档案事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是我国政府体制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这一体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不同的表述,但其核心内容基本不变。

2.专业和科技档案工作“块条结合”管理

       这一管理体制包含:中央、国家机关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下,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可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3.局馆合一管理

       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合署办公,即局馆合一,为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履行两种职能,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作出的重要决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大多实行这一体制。新体制建立十多年来,全国档案事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内部关系逐步理顺。

(二)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机关单位内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但是全国档案工作尚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也就没有建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对全国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也就建立起来,主要的标志性事件有(四个,了解时间与文件及主要内容):

(1)1955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条例》指出:“这一暂行条例的原则,对国家和军队机关也是基本适应的。”这是我国对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第一次表述,也是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第一次表述。

(2)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规定:“国家档案局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掌管国家档案事务”的机构。国家档案局成立后,地方省、地、县三级相继开始建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分级管理本地区的档案工作,初步形成了全国档案行政管理组织网络,从组织上保障了对档案事业的有效管理。

(3)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国家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这是我国对国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第一次表述。

(4)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又确定了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了对全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正式建立。

(三)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发展(主要标志性事件有四个)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档案工作开始恢复和发展。(1)198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的报告,重申了档案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和工作方针。

(2)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

(3)1983年4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机关档案部门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从此开始对专业和科技档案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档案法》颁布后,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专业和科技档案工作“条块结合”明确为“块块”为主,“条条”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4)1987年9 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事业开始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对档案事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发展,是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

       我国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后,经历过两次大的改革,一是198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直属局)由中央办公厅领导,改归国务院领导(日常工作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列入政府编制序列,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二是1993年10月1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三定”方案,规定“中央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一个机构挂中央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两块牌子,履行档案保管、利用和全国档案事业管理两种职能,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单位,由中央办公厅管理”。这一局馆合一的体制沿用至今,并且县以上地方档案局、馆管理体制基本参照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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