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文物
档案与文物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二者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绝大多数文物还有一定的知识性、信息性。由于二者存在着共同的特性,有时候会产生既是档案又属文物的情况。一般来说,有明确、清晰的历史记录的,就是档案,如载有文字的青铜器、石碑、甲骨、竹简木牍等;而没有文字的青铜器等历史遗物,属于文物而不是档案。《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文物和档案虽然有交叉,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但还是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
(1)文物与档案产生的主观意志不同。文物产生之初是人们为了生产、战争或日常生活的需要,如生产农具、战争武器、盛装物品的器皿等,是无意识形成的,并非为了供日后考古研究才产生的。而档案则是人们在文件处理完毕,完成现行使命后,认为还有使用价值,于是进行了有意识的整理和保存。
(2)信息内容的要求不同。档案信息侧重于原始性和记录性的统一,要求提供明确的、清晰的信息,能说明某一历史事实。没有文字、符号等清晰信息内容的,不能算作档案。而文物则侧重于事物的本原性,不强求有明确、清晰的历史记录。文物以实物证实历史,而档案以文字等记录符号记述历史。
(3)实存形态不同。文物是有文化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其形态主要是过去人们直接使用的实用性物品,如器皿、衣服、建筑等。而档案的实存形态主要是文件。档案价值往往从文件之间的联系上去衡量;而文物,则是对单个事物的认识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