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1、按行文关系选择行文方向和文种,如“请示”与“函”
2、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除非举报上级或答复越级交办的事
3、政府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行文,政府内设机构一般不向外行文
4、联合行文时,要明确主办单位,并将其名称排在文头中的第一位
5、要注意分清主送和抄送,抄送必须是真正有关的机关;主送单位要明确,机关一般不能直接向领导人行文,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送上级。
6、“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问题要求办复的文件,只能写主送一个机关,请示不能同时抄送给下级;报告中不能带有请示事项,不能用“请示报告”等不规范的名称。
7、必须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和数量,严禁滥发文件。
8、行文要清楚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的职责,不能党政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