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的特点及其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特点:直接性;具体性、综合性。
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第一,制订主题不同,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档案性质法规的制订主题则是国务院。
第二,档案法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它是国务院制订档案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
第三,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则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专指性特征。
联系:首先两者的指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其次,尽管档案法律高于当行政法规,但是,从两者的发展历史看,他们有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再次,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均应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