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档案整理-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7.2.1.1 工程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7.2.1.2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规范、清晰、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7.2.1.3 应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洽商单、材料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施工及质
检记录等涉及变更的全部文件汇总后经监理审核,作为竣工图编制的依据。
7.2.1.4 竣工图应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编制,并配有竣工图编制说明和图纸
目录。
竣工图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竣工图涉及的工程概况、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时间、编制依
据、编制方法、变更情况、竣工图张数和套数等。
7.2.1.5 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更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见附录A
图A.1)。
7.2.1.6 凡一般性图纸变更且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直接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在
修改处应注明修改依据文件的名称、编号和条款号,无法用图形、数据表达清楚的,应在图框内用文字
说明。
7.2.1.7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均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a)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
b)图面变更面积超过20%;
c)合同约定对所有变更均需重绘或变更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比例。
重新绘制竣工图按原图编号,图号末尾加注“竣”字,或在新图标题栏内注明“竣工阶段”。重新
绘制竣工图图幅、比例和文字大小及字体应与原图一致。
7.2.1.8 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标题栏应包含施工单位名称、图纸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图号、
比例尺、编制日期等标识项,并逐张加盖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的竣工图审核章(见附录A
图A.2)。
7.2.1.9 行业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应在竣工图编制说明、
图纸目录上和竣工图上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审核章。
7.2.1.10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
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竣工图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竣工图。
7.2.1.1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
7.2.1.12 用施工图编制竣工图的,应使用新图纸,不得使用复印的白图编制竣工图。
7.2.1.13 竣工图章、竣工图审核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7.2.1.14 竣工图应按GB/T 10609.3 的规定统一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