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通过查阅大量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信用档案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关资料,下面就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谈几点看法。
1 合理利用信用档案信息,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开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还未建立信用档案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机构不能合理的从有关部门收集和利用信用档案,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同时也不能提供权威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采集和利用信用档案信息方面仍处在弱势地位。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档案和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信用档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建?O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信用经济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因此,建立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与法规,形成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及其征信体系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第一要对征信机构可以采集和利用信用档案信息的范围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不能采集和利用的信用档案信息作出界定,使征信服务获得准确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二要制定政府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公开办法。特别是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掌握信用档案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其信用档案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利用方式,为征信机构采集和利用政府的信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条件。第三要制定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为征信机构准确的采集和利用信用档案信息提供保证。
3 打破信用档案信息垄断,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利用信用档案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有些掌握信用档案信息的部门出现了利用本身的信用档案信息的优势条件,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档案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需要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防止利用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一方面,需要政府协调和规范信用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的办法,另一方面,规范与信用档案信息有关的监管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从规范征信服务、确定信用档案信息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主体的管理办法。
4 制订涉及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从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记载中了解到,为保障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企业之间实现共享,促进征信机构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技术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征信机构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为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合、利用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各方面为其提供丰富的信用档案信息资源。
5 对我们的启示
(一)保证信用档案的准确和完整。信用主体是否守信用,可以通过对其以往的信用记录来判断。信用信息一般分两类:一类是良好信用信息,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认定的商品或服务种类,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私营个体户“光彩之星”荣誉称号获得企业,免检和通过年检A级企业信息等;二类是不良行为信息,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严重其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规案件等信息。对于征信服务而言,不良行为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个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
(二)保证消费者对其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规定明确的信用信息更正程序和责任,是保证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的有效途径。
对消费者保护权益的原则,不是通过立法使征信机构获得尽可能少的信息,而是保证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手段,低成本的获得法律允许的信用档案信息,以及保证征信机构所采集和利用信用档案信息的准确和完整。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看,达到上述目的最有效的手段,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档案信息合理的知情权。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对信用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争议的,征信机构和信用档案信息提供机构所负的责任,以及复核、更正的程序和时限。在这些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都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