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子文件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提出“电子文件应建立备份制度”,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本级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或者异地备份库”。具体条款在《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十条:“对重点档案、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4)国家档案局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一式3套,其中一套异地保存”。
(5)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两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