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凭证类
(一)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十年。指《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各种原始凭证。
(二)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税收票证
1、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十年。
2、其他税收票证:二年。指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等。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十年。
二、帐簿类
(一)会计帐簿
1、总帐、明细帐:七年。
2、日记帐:十年。指现金、存款日记帐。
3、辅助帐:五年。
(二)票证帐簿
1、票款结报手册:七年。
2、票证分类出纳帐:七年。
三、报表类
(一)会计报表
1、电旬报:一年。
2、电月报:一年。
3、会计月报、季报:七年。
4、会计年报、决算表:十年。
(二)票证报表。五年
四、其他类
(一)会计、票证移交清册:十年。指会计人员、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的会计和票证交接清册。
(二)档案保管清册:十年。
(三)档案销毁清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