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档案局、扶贫办:
现将《长春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及《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要纳入精准扶贫工作程序,坚持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坚持以规范档案整理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乡(镇、街)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村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代保管村形成的贫困户管理档案;村负责对贫困户确认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适应档案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满足档案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遵规守纪,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开展工作。离职前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
第七条 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应认真履行归档工作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
第八条 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长春市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 凡归档的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均应齐全完整、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归档文件目录或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图像清晰,注明复印件;保管单位应装订结实、整齐。
第四章 档案分类编号
第十条 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和贫困户管理类,分别用ZH、SB、SC、TP和GL表示其类别。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其中,永久用Y表示;定期分别用D30、D10表示。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档案的档号结构分别为:
1、全宗号-类别代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适用于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脱贫类档案的档号编制)。
如:0085-ZH-2016-Y-0001
2、全宗号-类别代号-项目编号-保管期限-卷号(适用于精准施策类档案的档号编制)。
如:0085-SC-001-Y-0001
3、全宗号-类别代号-村编号-保管期限-件号(适用于贫困户管理类档案的档号编制)。
如:0085-GL-01-Y-0001
其中,全宗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类别代号:分别标注ZH、SB、SC、TP、GL。
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保管期限:分别标注Y、D30、D10。
项目编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村编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件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五章 档案整理编目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档案整理工作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脱贫类、贫困户管理类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以自然“件”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具有有机联系的多份文件可合并组成“一件”,视为一个保管单位。其中,贫困户管理类档案以“一户一档”形式组成保管单位。
1、每一保管单位均应去掉金属装订物后,在文件左侧以“三孔一线”形式进行装订。
2、每一保管单位均应自文件首页至尾页,对有效页面(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使用铅笔依序编写页号。文件原编页号与实有页数相符的,不另编写页号。
3、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脱贫类档案按照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制件号。即:同一类别、同一年度的档案,从永久保存的第一件至定期10年保存的最后一件进行排列并编制一个顺序号(即“件号”)。
4、贫困户管理类档案按照村的编号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制件号。
5、每一保管单位均应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分别填写全宗号、年度、件号、类别代号、保管期限、页数。
6、每一保管单位均应装入斜口封套后,再依照分类排列顺序装入档案盒,其中,贫困户管理类档案以“户”为单位直接装入档案盒,填写档案盒脊及备考表项目。不同类别的归档文件,不允许装在同一档案盒中。
第十五条 精准施策类档案参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扶贫项目可根据文件材料产生情况组成一个或多个保管单位。
1、精准施策形成的扶贫项目档案,应附加封面封底后左侧“三孔一线”形式装订,超出卷盒幅面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叠装。
2、精准施策类案卷按照项目批准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编制项目编号,同一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其内容分别组成一个或多个保管单位并编制案卷号。精准施策形成的综合性材料以项目编号“000”表示,排列在所有项目案卷之前。
3、每一保管单位均应按照封面上的内容标注相关著录项目。
4、每一保管单位均应自文件首页至尾页,对有效页面(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使用铅笔依序编写页号。文件原编页号与实有页数相符的,不另编写页号。
5、保管单位内文件材料依照重要程度结合形成时间的顺序进行排列。
6、每一保管单位内均应附有“卷内文件目录”,并依照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标注相关内容。同时,附有“卷内备考表”,标明卷内文件总件数、总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7、每一保管单位均应依照分类排列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脊、盒面及备考表项目。
第十六条 归档整理的各个保管单位,均应按照分类排列编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本归档文件目录由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和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组成。
第六章 档案数字化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的精准扶贫档案,应按照《长春市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为全市扶贫攻坚服务。
第十八条 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坚持与纸质档案整理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将档案数字化纳入纸质档案整理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精准扶贫档案除涉密文件及有涉密内容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外,均应列入数字化范围。
第二十条 精准扶贫档案目录数据的录入必须精准,确保与档案实体标注内容相一致。扫描色彩应采用彩色模式,分辨率应设定为≥200dpi,扫描后的图像以清晰、完整、不影响图像的利用效果为准。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文件可存储为JPEG、PDF等通用格式,档案目录数据可存储为xls、dbf等通用格式。
第二十一条 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数据,除在计算机中存储和利用外,还应以光盘形式脱机备份一式三套。
第七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设置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配置档案柜架。配备计算机、扫描仪、温湿度记录仪等必需的设备设施和档案管理软件。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村级贫困户管理档案(“一户一档”),应统一由所在乡(镇、街)精准扶贫档案管理部门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利用工作应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二十五条 利用精准扶贫档案的人员,均应如实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精准扶贫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并以提供数字化副本利用为主,特殊情况需由档案保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直各单位精准扶贫工作专项推进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负责整理归档,并按年度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档案移交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街)精准扶贫档案及数字化副本,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至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归档、移交档案进馆或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三十条 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单位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精准扶贫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法人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销毁。销毁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监督进行。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档案局、长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市精准扶贫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