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技术-温湿度控制
第七条 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
第八条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九条 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条 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订综合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厘米,柜侧间距不小于60厘米),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湿。
第十三条 新建库房竣工后,应经6~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