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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交出版物的范围: (1)各单位编辑出版的政策、法规汇编和各种文集、年鉴及其它公开出版物等,每种2份; (2)各单位编辑出版的具有指导工作性的报纸杂志(包括秘密的或公开的,定期的或不定期),每种至少2份。 2、移交出版物的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编辑的出版物汇总后移交,如提前或延期,应经档案馆同意。 3、移交出版物的方法: 各单位在移交出版物前,应将出版物收集齐全,填写移交清册,径送市档案馆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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